近年来,国家陆续出台了一系列鼓励和扶持企业科技创新的重大减税政策,但仍有不少创新型民营企业因不熟悉,难以用足政策,错失了最大限度享受到“国家红利”的机会...
近年来,国家陆续出台了一系列鼓励和扶持企业科技创新的重大减税政策,但仍有不少创新型民营企业因不熟悉,难以用足政策,错失了最大限度享受到“国家红利”的机会。为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及“中国智造”税收优惠政策的贯彻落实,进一步加大减轻企业负担、降低企业成本,南宁市税务局特别为创新型民营企业整理了一份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的优惠“秘笈”,助力民营企业奔跑起来!
现行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总体规定
根据最新出台的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第23号公告的相关规定:从2018年5月4日起,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全部采用“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企业在年度纳税申报及享受优惠事项前,无需再履行备案手续,原备案资料全部作为留存备查资料(除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优惠另有规定外),保留在企业,以备税务机关后续核查时根据需要提供。
★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可双重叠加
符合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除可叠加享受减免地方分享部分企业所得税优惠外,还可以和研发费加计扣除、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等税基类优惠叠加享受。
(一)中国境内的小型微利企业,享受减免税的幅度(打折)
国家层面政策: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无论采取查账征收方式还是核定征收方式,其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0万元(含100万元)的,均可以享受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政策。
前款所述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或财税【2018】77号文件规定条件的企业。
减税案例计算:小型微利企业应纳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1/2*20%=应纳税所得额*10%。即小微企业可按实际为10%的税率纳税,享受到了15%税收减免。
二)广西北部湾境内的小型微利企业,享受减免税的幅度(折上折)
广西区域性减税政策:新办的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的小型微利企业,从开办之日所属纳税年度起,免征5年属于地方分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新办的”,是指2014年1月1日之后成立的新企业。)
减税案例计算:广西北部湾境内的小型微利企业应纳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10%*60%。即小微企业可按实际为6%的税率纳税,享受到了19%税收减免。
★新办高新技术民营企业最优惠可按9%纳税
国家层面政策: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除可以叠加减免地方分享部分企业所得税优惠外,还可跟研发费加计扣除、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等税基类优惠叠加享受。自2018年1月1日起,当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
广西区域性减税政策:自2014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新办的实行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高新技术企业,免征属于地方分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
减税案例计算:广西北部湾境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应纳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15%*60%=9%。即可按实际为9%的税率纳税,享受到了16%税收减免。
★新办西部鼓励类产业企业最优惠可享受16%减免税
国家层面的西部政策:自2011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设在西部地区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当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的企业,经企业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可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广西区域性减税政策:自2014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新办的享受国家西部大开发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免征属于地方分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
减税案例计算:广西北部湾境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应纳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15%*60%=9%。即可按实际为9%的税率纳税,享受到了16%税收减免。
★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可享受10%税收减免
国家层面政策: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
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主要包括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O)、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BPO)、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KPO)等三大类。
★动漫企业自主开发、生产动漫产品、以及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可享受“免二减三”税收减免
国家层面政策:经认定的软件企业、动漫企业自主开发、生产动漫产品,在今年底前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同时还可与减免地方分享部分所得税优惠、研发费加计扣除等部分税基类优惠叠加享受。
广西区域性减税政策:2014年1月1日之后成立并享受国家减半征收税收优惠政策的这类企业,还可免征属于地方分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该优惠政策实施到2020年12月31日。
减税案例计算:我市符合条件的A软件企业2014年2月成立,当年即获利,则2014、2015年企业所得税全免,2016、2017、2018年应纳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25%*50%*60%。这意味着,相比原来25%的税率,这类企业在减半期内享受了17.5个百分点的税收减免。
★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减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国家层面政策: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政策关键点:
1、技术转让的范围,包括居民企业转让专利技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植物新品种、生物医药新品种,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技术。
2、适用该减免的技术转让所得,是指居民企业转让其拥有上述规定技术的所有权或5年(含)以上全球独占许可使用权的所得。自2015年10月1日起,扩大到转让5年(含)以上非独占许可使用权取得的技术转让所得也可适用。
★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
旧政策范围: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企业可以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设备,其折旧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3年(含)。企业外购的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含)。
对生物药品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轻工、纺织、机械、汽车等行业企业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对所有行业企业新购进的专门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对所有行业企业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2018年以后新政策范围: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500万元的,仍按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财税[2014]75号、财税[2015]106号文件的相关规定执行。
★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
旧政策范围: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企业可以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设备,其折旧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3年(含)。企业外购的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含)。
对生物药品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轻工、纺织、机械、汽车等行业企业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对所有行业企业新购进的专门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对所有行业企业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新政内容: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8〕99号))
自2018年1月1日起,当年具备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的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
自2018年1月1日起,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可以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企业委托境外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不得加计扣除”的规定同时废止。)
★研发费加计扣除优惠可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叠加享受,达到减税最优化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7年第40号公告的规定,企业可就税前扣除的折旧部分(即加速折旧部分)同时计算加计扣除。
双重叠加减税案例计算:甲汽车制造企业2015年12月购入并投入使用一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设备,单位价值1200万元,会计处理按8年折旧,税法上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为10年,不考虑残值。甲企业对该项设备选择缩短折旧年限的加速折旧方式,折旧年限缩短为6年(10×60%=6)。2016年企业会计处理计提折旧额150万元(1200/8=150),税收上因享受加速折旧优惠可以扣除的折旧额是200万元(1200/6=200),申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时,就其会计处理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150万元可以进行加计扣除75万元(150×50%=75)。若该设备8年内用途未发生变化,每年均符合加计扣除政策规定,则企业8年内每年均可对其会计处理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150万元进行加计扣除75万元。如企业会计处理按4年进行折旧,其他情形不变。则2016年企业会计处理计提折旧额300万元(1200/4=300),税收上因享受加速折旧优惠可以扣除的折旧额是200万元(1200/6=200),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时,对其在实际会计处理上已确认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但未超过税法规定的税前扣除金额200万元可以进行加计扣除100万元(200×50%=100)。若该设备6年内用途未发生变化,每年均符合加计扣除政策规定,则企业6年内每年均可对其会计处理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200万元进行加计扣除100万元。
结合上述例子,按40号公告口径申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时,若该设备6年内用途未发生变化,每年均符合加计扣除政策规定,则企业在6年内每年直接就其税前扣除“仪器、设备折旧费”200万元进行加计扣除100万元(200×50%=100),不需比较会计、税收折旧孰小,也不需要根据会计折旧年限的变化而调整享受加计扣除的金额,计算方法大为简化。
★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创业投资企业
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24个月)以上,该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法人合伙人可按照其对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该法人合伙人从该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
(2018年起推广至全国范围实施)
★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
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以下简称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24个月)的,可以按照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减税案例计算:甲公司为创业投资企业,2017年3月向初创科技型企业乙公司投资1000万,假设2019年度甲公司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是1200万。由于投资已满2年,2019年甲公司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可以抵扣对乙公司的投资。
可以抵扣金额=投资额1000×70%=700万元。
2019年甲公司应纳税企业所得税=(1200-700)×25%=125万元
节税175万元。
★有限合伙制创投企业
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以下简称合伙创投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该合伙创投企业的合伙人分别按以下方式处理:
1.法人合伙人可以按照对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法人合伙人从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所得;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2.个人合伙人可以按照对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个人合伙人从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经营所得;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减税案例计算:甲为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有自然人A和法人乙公司两合伙人,出资比例是4:6。甲合伙企业向初创型科技丙公司投资1000万元,到2018年6月20日,投资满24个月。假设甲合伙企业2018年度的经营所得是500万元,年终分配的时候,自然人A分200万元,法人乙公司分得300万元。则:
可以抵扣金额=投资额1000×70%=700万元,按照出资比例,自然人A可以抵扣280万元,法人乙公司可以抵扣420万元。
自然人A 2018年分得的经营所得是200万元,可以全额抵扣不用缴税,剩下的80万元以后年度再抵扣。
法人乙公司2018年分得的经营所得是300万元,可以全额抵扣不用缴税,剩下的120万元以后年度再抵扣。这里注意的是,抵扣的是法人乙公司从甲合伙企业分回的所得,而不是法人乙公司本身其他的应纳税所得额。
★天使投资个人
天使投资个人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可以按照投资额的70%抵扣转让该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当期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取得转让该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的应纳税所得额时结转抵扣。
天使投资个人投资多个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对其中办理注销清算的初创科技型企业,天使投资个人对其投资额的70%尚未抵扣完的,可自注销清算之日起36个月内抵扣天使投资个人转让其他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
减税案例计算:天使投资人B向初创型科技丙公司投资了1000万元取得10%股权,到2018年10月20日,投资满24个月。另向初创型科技丁公司投资了600万元,到2018年7月10日,投资满24个月。
投资丙公司可以抵扣金额=投资额1000×70%=700万元。
假设投资人B 2018年11月转让持有的丙公司10%股权转让,取得转让收入2500万元,股权转让收益=2500-1000=1500万元,再享受投资抵扣优惠抵减700万后,应纳个人所得税=(1500-700)×20%=160万元。节税140万元。
假如丁公司2018年8月注销清算,投资丁公司可以享受的抵扣金额尚余300万,则可以转移到上述丙公司股权转让中继续抵扣。那么丙公司的股权转让行为应纳个人所得税=(1500-700-300)×20%=100万元。节税200万元。
注:享受政策需具备条件
初创科技型企业,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成立、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
2.接受投资时,从业人数不超过200人,其中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从业人数不低于30%;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均不超过3000万元;
3.接受投资时设立时间不超过5年(60个月);
4.接受投资时以及接受投资后2年内未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上市;
5.接受投资当年及下一纳税年度,研发费用总额占成本费用支出的比例不低于20%。
创业投资企业,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注册成立、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或合伙创投企业,且不属于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发起人;
2.符合《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发展改革委等10部门令第39号)规定或者《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关于创业投资基金的特别规定,按照上述规定完成备案且规范运作;
3.投资后2年内,创业投资企业及其关联方持有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的股权比例合计应低于50%。
天使投资个人,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不属于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发起人、雇员或其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下同),且与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不存在劳务派遣等关系;
2.投资后2年内,本人及其亲属持有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比例合计应低于50%。
执行时间
根据《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号)规定:天使投资个人所得税政策自2018年7月1日起执行,其他各项政策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执行日期前2年内发生的投资,在执行日期后投资满2年,且符合本通知规定的其他条件的,可以适用本通知规定的税收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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